| 章 | 名稱 | 條文 |
|---|---|---|
| 一 | 總則 | 1–13 |
| 二 | 郵費及郵票 | 14–18 |
| 三 | 郵件遞送及管理 | 19–28 |
| 四 | 郵件補償 | 29–35 |
| 五 | 罰則 | 35-1–46 |
| 六 | 附則 | 47–49 |
| 名詞 | 定義重點 |
|---|---|
| 函件 | 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
| 信函 | 寄交特定人/地址傳達訊息之文件;不含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
| 小包 | 寄交特定人/地址,不逾 1 公斤之小件物品 |
| 包裹 | 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地址之物品 |
| 郵件 | 中華郵政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含函件、包裹、電子方式交寄者) |
| 基礎郵資 | 主管機關核定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
| 遞送 | 文件/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
| 郵政核心資通系統 | 支持儲金及匯兌業務持續運作必要、或防護需求等級高之系統 |
除中華郵政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除外):明信片、郵簡、信函。
信函再分兩類:
| 交寄人 | 是否屬專營保留 |
|---|---|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軍事單位 | 一律保留給中華郵政 |
| 上述以外之人交寄 | 單件重量 500 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 13 倍基礎郵資 → 保留 |
得請求補償(§29):
不得請求補償(§31):性質或瑕疵、天災不可抗力(保價郵件以「戰事」為限)、外國境內依該國法規不負責、禁寄物品、未妥封裝經告知未改善、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 條文 | 行為 | 處罰 |
|---|---|---|
| §35-1 | 以竊取、毀壞等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功能 | 1–7 年;得併科 1,000 萬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 |
| §35-2 | 入侵、干擾、變更郵政核心資通系統電磁紀錄 | 1–7 年;得併科 1,000 萬以下罰金 |
| §36 | 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回信郵票券等符誌 | 6 月–5 年;併科 3 萬以下罰金 |
| §38 | 無故開拆、隱匿他人郵件或窺視內容 | 拘役或 9 萬元以下罰金 |
| §39 | 誤收他人郵件故意不返還 | 2 千–1 萬元罰鍰 |
| §40 | 違反 §6 專營權 | 20 萬–100 萬元罰鍰,並令停止、得按次處罰 |
附則:§47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與外國/國際郵政組織談判簽署協定;§48 郵件種類、處理、補償等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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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招考歷年真題,答案均經現行條文核對;題號 G 代表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