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定位與架構 全7章 71條
- 法源(§1)依郵政法第48條授權訂定之子法(法規命令)。
- 內容不證明(§3)中華郵政對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 章 | 名稱 | 條文 |
| 一 | 總則 | 1–3 |
| 二 | 郵件種類及資費 | 4–21 |
| 三 | 郵件之特別處理 | 22–34 |
| 四 | 郵件之交寄 | 35–41 |
| 五 | 郵件運遞 | 42–59 |
| 六 | 郵件查詢及補償 | 60–69 |
| 七 | 附則 | 70–71 |
郵件種類與資費 §5–§21
- §5:明信片分橫式、直式;非中華郵政印製者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紙質規格不合者按信函交寄。
- §6:明信片黏貼附件致不平整、或折疊壓製類似明信片者,按信函交寄。
- §7/§8:郵簡分國內郵簡、國際航空郵簡;國內郵簡夾寄附件→劃去「郵簡」改按信函。
- §10(必考)定期刊物得登記按新聞紙/雜誌交寄:
新聞紙=每日或每隔6 日以下按期發行;雜誌=7 日以上 3 個月以下按期發行。
- §11:書籍=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型錄=內容 50% 以上為商品/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使用方式者。
- §14:可遞送物品(除禁寄、規格不符外)得作小包或包裹;印刷物得作小包或包裹。
- §18-1: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 §19: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被掩蓋者失效。§20:經剪割、拼集、塗刮、洗刷之郵票不為遞送。
郵件之特別處理 §22–§34
| 種類 | 定義重點 |
| 航空郵件 §22 | 付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 |
| 限時郵件 §23/§24 | 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投入專用信箱以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 |
| 快捷郵件 §27 | 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於約定時間送達 |
| 掛號郵件 §28 | 註明「掛號」、編號登記掣給執據;包裹、快捷、代收貨款亦屬掛號 |
| 報值郵件 §30 | 國內互寄、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 |
| 保價郵件 §30 | 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 |
| 代收貨款 §32 | 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 |
| 存證信函 §34 | 留存郵局副本作證據;副本自交寄日起保存 3 年,期滿銷燬 |
§31:報值/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實際價值;超過者於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禁止交寄物品 §37(必考,11款)
- 有傷害郵政人員或污損郵件設備之虞者、封口金屬扣鈕鋒利者。
- 易燃、易爆或危險物品(立案機構特殊封裝之易壞生物學物料+運輸憑照除外)。
- 活生動物(例外:蜜蜂、蠶、水蛭、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消除害蟲之蟲類、寄日本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
- 放射性物品;鴉片、嗎啡及麻醉物品;猥褻妨害風化物品。
- 寄達國禁止輸入/流通、政府禁止發售製造之物品、彩票及相關廣告、其他違禁品。
§39:認為內裝禁寄物品,得請寄件人/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者不予遞送(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41:郵寄紙幣、金銀、寶石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郵件運遞與投遞 §42–§59
- §43:投遞區域分按址投遞區域、不按址投遞區域。
- §49 不按址投遞深山、孤島、羊腸小道 2 公里以上非郵路必經、偏遠地區住戶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 40 件、飼養動物有攻擊之虞經通知未改善者。
- §50 招領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送指定郵局招領,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 15 日,屆期未領退回寄件人。
- §48-1:i 郵箱不予投入之掛號郵件:體積過大、外包裝破損、天災故障、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逾公告金額、滿櫃投 2 次無空格、附有回執、無法重製複製。
- §51:包裹得通知領取(破損須當面開驗、金額達一定數額、自辦驗關、應付費用、重量 3 公斤以上且車輛通行不便)。
- §52:委託收寄投遞之自然人須成年、國中以上畢業、身心健康。
- §53: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改投;須轉其他郵局投遞=改寄。
- §57:已遞交之函件(有拆過痕跡)、報值/保價郵件、包裹,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 §58/§59 無著郵件招領揭示1 個月無人領取為無著郵件;無價值者屆查詢期限後1 個月銷燬,有價值者滿3 年無人認領即變賣。
郵件查詢及補償 §60–§69(高頻數字)
- §60 查詢期限掛號郵件自交寄次日起 6 個月;國際快捷自交寄次日起4 個月。逾期得不予查詢且不負補償責任。
- §62:收件人接收時未當場聲明瑕疵並已出據領取者,不得請求補償。
- §63:應補償者,郵局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支付補償金。
| 項目 | 補償金額 |
| 國內掛號函件全部遺失/被竊 | 每件 新臺幣 575 元 |
| 國內包裹/快捷(重量 5 公斤以下) | 不逾 575 元 |
| 國內包裹/快捷(逾 5–10 公斤) | 不逾 865 元 |
| 國內包裹/快捷(逾 10 公斤) | 不逾 1,155 元 |
| 限時/國內快捷遞送延誤(郵政過失) | 依所收全部資費補償 |
| 國際快捷遞送延誤 | 依全部資費50%補償 |
§67:補償時退還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退。§68:交付補償金後,除遞送延誤等情形外,取得受領補償人對相關人之權利(以補償金額為限)。
互動練習題(自編,共 25 題)
點選選項即時對答案,並顯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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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考古題(網路彙整・已核對法條,共 54 題)
中華郵政招考歷年真題,答案均經現行條文核對;題號 G 代表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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