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111年5月27日修正(郵政法§48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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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定位與架構 全7章 71條

  • 法源(§1)郵政法第48條授權訂定之子法(法規命令)。
  • 內容不證明(§3)中華郵政對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名稱條文
總則1–3
郵件種類及資費4–21
郵件之特別處理22–34
郵件之交寄35–41
郵件運遞42–59
郵件查詢及補償60–69
附則70–71

郵件種類與資費 §5–§21

  • §5:明信片分橫式、直式;非中華郵政印製者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紙質規格不合者按信函交寄
  • §6:明信片黏貼附件致不平整、或折疊壓製類似明信片者,按信函交寄
  • §7/§8:郵簡分國內郵簡、國際航空郵簡;國內郵簡夾寄附件→劃去「郵簡」改按信函。
  • §10(必考)定期刊物得登記按新聞紙/雜誌交寄: 新聞紙=每日或每隔6 日以下按期發行;雜誌7 日以上 3 個月以下按期發行。
  • §11:書籍=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型錄=內容 50% 以上為商品/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使用方式者。
  • §14:可遞送物品(除禁寄、規格不符外)得作小包或包裹;印刷物得作小包或包裹
  • §18-1: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 §19: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被掩蓋者失效。§20:經剪割、拼集、塗刮、洗刷之郵票不為遞送。

郵件之特別處理 §22–§34

種類定義重點
航空郵件 §22付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
限時郵件 §23/§24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投入專用信箱以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
快捷郵件 §27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於約定時間送達
掛號郵件 §28註明「掛號」、編號登記掣給執據;包裹、快捷、代收貨款亦屬掛號
報值郵件 §30國內互寄、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
保價郵件 §30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
代收貨款 §32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
存證信函 §34留存郵局副本作證據;副本自交寄日起保存 3 年,期滿銷燬

§31:報值/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實際價值;超過者於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禁止交寄物品 §37(必考,11款)

  • 有傷害郵政人員或污損郵件設備之虞者、封口金屬扣鈕鋒利者。
  • 易燃、易爆或危險物品(立案機構特殊封裝之易壞生物學物料+運輸憑照除外)。
  • 活生動物(例外:蜜蜂、蠶、水蛭、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消除害蟲之蟲類、寄日本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
  • 放射性物品;鴉片、嗎啡及麻醉物品;猥褻妨害風化物品。
  • 寄達國禁止輸入/流通、政府禁止發售製造之物品、彩票及相關廣告、其他違禁品。

§39:認為內裝禁寄物品,得請寄件人/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者不予遞送(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41:郵寄紙幣、金銀、寶石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郵件運遞與投遞 §42–§59

  • §43:投遞區域分按址投遞區域、不按址投遞區域
  • §49 不按址投遞深山、孤島、羊腸小道 2 公里以上非郵路必經、偏遠地區住戶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 40 件、飼養動物有攻擊之虞經通知未改善者。
  • §50 招領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送指定郵局招領,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 15 日,屆期未領退回寄件人
  • §48-1:i 郵箱不予投入之掛號郵件:體積過大、外包裝破損、天災故障、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逾公告金額、滿櫃投 2 次無空格、附有回執、無法重製複製。
  • §51:包裹得通知領取(破損須當面開驗、金額達一定數額、自辦驗關、應付費用、重量 3 公斤以上且車輛通行不便)。
  • §52:委託收寄投遞之自然人須成年、國中以上畢業、身心健康
  • §53: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改投;須轉其他郵局投遞=改寄
  • §57:已遞交之函件(有拆過痕跡)、報值/保價郵件、包裹,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 §58/§59 無著郵件招領揭示1 個月無人領取為無著郵件;無價值者屆查詢期限後1 個月銷燬,有價值者滿3 年無人認領即變賣。

郵件查詢及補償 §60–§69(高頻數字)

  • §60 查詢期限掛號郵件自交寄次日起 6 個月國際快捷自交寄次日起4 個月。逾期得不予查詢且不負補償責任。
  • §62:收件人接收時未當場聲明瑕疵並已出據領取者,不得請求補償
  • §63:應補償者,郵局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支付補償金。
項目補償金額
國內掛號函件全部遺失/被竊每件 新臺幣 575 元
國內包裹/快捷(重量 5 公斤以下)不逾 575 元
國內包裹/快捷(逾 5–10 公斤)不逾 865 元
國內包裹/快捷(逾 10 公斤)不逾 1,155 元
限時/國內快捷遞送延誤(郵政過失)依所收全部資費補償
國際快捷遞送延誤依全部資費50%補償

§67:補償時退還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退。§68:交付補償金後,除遞送延誤等情形外,取得受領補償人對相關人之權利(以補償金額為限)。

互動練習題(自編,共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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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考古題(網路彙整・已核對法條,共 54 題)

中華郵政招考歷年真題,答案均經現行條文核對;題號 G 代表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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