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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 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 民法概要

仿真模擬卷 A(總則・行為能力・代理・時效) 答案卷
答案卷:單選題每題附正解與條號詳解;非選擇題附擬答架構。對答時請特別檢查條號有沒有漏、要件有沒有少、結論有沒有相反——這三項是閱卷給分的關鍵。

壹、單選題(20 題,每題 2.5 分,共 50 分)

1. 依民法規定,民事問題之適用順序,下列何者正確?總則
(A) 法律 → 習慣 → 法理
(B) 習慣 → 法律 → 法理
(C) 法理 → 習慣 → 法律
(D) 法律 → 法理 → 習慣
正解(A) §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故順序為法律、習慣、法理。(民法總則題庫)
2. 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有錯誤?總則
(A) 就其財產訴訟無訴訟能力
(B) 得經監護人同意後有效為訴訟行為
(C) 有當事人能力
(D) 就其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有訴訟能力
正解(B) §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不能「經同意後」自行有效為行為,故B錯誤。(100年原民特考五等錄事 民訴大意)
3. 下列何者為法定孳息?總則
(A) 租金
(B) 金礦
(C) 稻穀
(D) 雞蛋
正解(A) §69 II:法定孳息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租金為法定孳息;其餘屬天然孳息。(民法測驗題庫)
4.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詐欺之敘述,何者錯誤?總則
(A) 消極隱匿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才會構成詐欺
(B)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C) 由第三人為詐欺者,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D) 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但不得以其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
正解(B) §9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為「得撤銷」而非自始無效,故B錯誤。(108年郵政佐級晉員級 民法概要)
5.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其效力為何?總則
(A) 自始無效
(B) 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C) 有效但得撤銷
(D) 須經法院許可
正解(B) §118Ⅰ: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於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Ⅱ)。
6. 下列關於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債總
(A) 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契約不可因交錯要約而成立
(B) 依習慣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成立
(C) 報社送報至完全行為能力人某甲住宅而為要約,甲取而閱之,契約即成立
(D) 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因相對人無受拘束義務,故縱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仍不成立
正解(B) §153、§161:契約因要約承諾一致而成立,亦得因意思實現(§161Ⅰ)成立。送報至住宅僅要約引誘。(110年身障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民法)
7. 善意之不當得利受領人,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應負何種責任?債總
(A) 仍應返還原受領之利益
(B)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C) 應附加利息返還
(D) 應賠償損害
正解(B) §182Ⅰ: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惡意受領人則應附加利息償還並賠償損害(Ⅱ)。
8.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下列何種情形而消滅?債總
(A) 自損害發生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B) 自侵權行為時起,五年間不行使
(C)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D) 自請求權發生時起,十五年間不行使
正解(C) §197Ⅰ: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93年初等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9.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其效果為何?債總
(A) 債務人仍應給付
(B)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C) 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契約當然解除
正解(B) §225Ⅰ: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該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請求讓與(Ⅱ代償請求權)。
10.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之對待給付義務為何?債總
(A) 仍應為全部對待給付
(B) 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C) 應為一半之對待給付
(D) 由法院酌定
正解(B) §266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已為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Ⅱ)。
11. 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此種立法方式屬於何種解釋?債各
(A) 論理解釋
(B) 歷史解釋
(C) 立法解釋
(D) 系統解釋
正解(C) §345:法條以「稱…謂…」直接界定概念,屬立法解釋。(102年鐵路特考佐級 法學大意)
12.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於何種情形下始負賠償責任?債各
(A) 有輕過失即負責
(B) 有重大過失始負責
(C) 無過失亦負責
(D) 一律不負責
正解(B) §434: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3. 關於委任契約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債各
(A)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終止
(B)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
(C) 僅委任人得終止
(D) 須經法院許可
正解(B) §549Ⅰ: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Ⅱ: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14.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下列何者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物權
(A) 設定不移轉占有之動產質權
(B) 設定不移轉抵押不動產占有之不動產抵押權
(C) 設定土地上一定空間之區分地上權
(D) 移轉專有部分所有權
正解(A) §757、§884:動產質權以移轉占有為設定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之動產質權」屬法律未定之物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112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法學知識)
15. 按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物權
(A) 鄰地為公用地者,屬鄰地所有權人
(B) 鄰地為公用地者,屬果實種植所有權人
(C) 鄰地為私有地者,屬果實種植所有權人
(D) 不論公有地或私有地,均屬鄰地所有權人
正解(B) §798: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仍屬原種植所有人)。(100年台水公司甄試 民法物權)
16. 民法第860條規定普通抵押權之標的限於「不動產」,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此結論係以何種解釋方法得出?物權
(A) 反面解釋
(B) 限縮解釋
(C) 擴張解釋
(D) 類推解釋
正解(A) §860:條文明定標的為「不動產」,由此反面推得「動產不得設定」,屬反面(反對)解釋。(112年地特五等 法學大意)
17.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民法規定稱為下列何者?親屬
(A) 旁系姻親
(B) 直系姻親
(C) 旁系血親
(D) 直系血親
正解(D) §967Ⅰ: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100年鐵路特考佐級事務管理 法學大意)
18.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幾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追加計算?親屬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 10 年
正解(C) §1030-3Ⅰ: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19.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為下列何者?繼承
(A) 父母
(B) 兄弟姊妹
(C) 直系血親卑親屬
(D) 祖父母
正解(C) §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初等/地特一般行政常見題)
20. 繼承人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原則上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多久內為之?繼承
(A) 一個月內
(B) 二個月內
(C) 三個月內
(D) 六個月內
正解(C) §1156Ⅰ: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並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司法特考/地特常見題)

貳、非選擇題(2 題,每題 25 分,共 50 分)

第一題(25 分)
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未得其父母同意,持偽造之父母同意書至郵局辦理定期存款解約,並將解約款項新臺幣 30 萬元領出後,全數購買電競設備並已使用半年。其父乙嗣後得知,向郵局主張該解約行為對甲無效,請求郵局回復原存款。試附理由回答:(一)甲與郵局間之定存解約行為效力如何?(二)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1. 一、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 17 歲,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 §13Ⅱ 有限制行為能力。依 §77 本文,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定存解約並領取款項涉及財產權之處分,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故原則上須得允許。
  2. 二、解約行為之定性:定期存款之法律性質為 §602 消費寄託,存款人對郵局有返還請求權。中途解約係行使契約上之終止(或提前請求返還)並受領給付,就其與郵局間之意思合致而言屬契約行為,未得允許者依 §79 為效力未定;縱認其中含有單獨行為之成分(終止之意思表示),依 §78 則為無效。
  3. 三、惟甲使用詐術,該行為有效:按 §83,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甲持偽造之父母同意書,係積極之詐術行為,使郵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誤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且郵局並非明知,自應受保護。故甲與郵局間之解約及受領款項行為有效。
  4. 四、乙之主張無理由:解約行為既依 §83 有效,郵局之給付即有法律上原因,甲對郵局之存款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309)。乙主張該行為對甲無效並請求郵局回復原存款,於法無據。且郵局承辦人員已核對同意書而無明顯過失,難認其有 §184 之過失侵權責任。
  5. 五、乙之其他救濟途徑:①乙得依 §1088Ⅱ 對甲之特有財產行使管理權,並得依親權關係要求甲返還剩餘款項;②甲購買電競設備部分,其法律行為同受 §83 保護(若亦施用詐術)或屬 §79 效力未定,乙得拒絕承認而依 §179 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價金、返還設備;惟依 §182Ⅰ,若利益已不存在(設備使用半年已折舊)則返還範圍受限。③若郵局承辦人員明知同意書為偽造仍予辦理,則不受 §83 保護,該解約行為回復為效力未定,乙得拒絕承認,並依 §227 不完全給付或 §184 請求郵局負責。
  6. 結論:甲之解約行為因 §83 而有效;乙請求郵局回復原存款無理由。
第二題(25 分)
甲為郵局存款客戶,因失智症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選定其子乙為監護人。乙持存摺印鑑至郵局,欲(一)提領甲帳戶內存款 50 萬元支付甲之安養費用;(二)代理甲出售甲名下之房屋以支應醫療開銷。試問郵局及地政機關辦理時,各應注意何種民法規定?又若甲於受監護宣告後自行至郵局辦理大額提款,其效力如何?
  1. 一、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能力:按 §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 §75 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依 §76,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監護人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1098Ⅰ)。
  2. 二、(一)提領存款部分: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甲提領存款,屬對受監護人財產之使用、處分。依 §1101Ⅰ,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本題係為支付甲本人之安養費用,屬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且提領存款不在 §1101Ⅱ 所列須經法院許可之行為(該項僅限不動產購置處分、居住建築物或基地之出租供用終止租賃),故無須法院許可,郵局得憑監護登記之證明文件(法院裁定、戶籍登記)辦理。惟郵局仍應注意 §1101Ⅲ: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除外),故若乙欲以該款項購買基金、股票等,郵局應予婉拒。
  3. 三、(二)出售房屋部分:依 §1101Ⅱ①,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者,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故乙代理甲出售房屋,須先取得法院許可裁定;未經許可者,該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不生效力,地政機關應審查法院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登記(並須符合 §758 登記生效及書面之要求)。
  4. 四、甲自行提款之效力:甲受監護宣告後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自行至郵局辦理提款所為之意思表示,依 §75 前段無效,不因其外觀上神智清楚或持有存摺印鑑而異。故該提款行為無效,郵局之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惟郵局若不知其受監護宣告(監護宣告已為登記且具公示效力,郵局仍應注意查核),得否主張善意受保護,民法無明文,實務上多依 §310①(受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而債務人善意者,其清償有效)之法理處理:甲本人係真正債權人而非準占有人,故清償仍屬有效於實際受領人之情形有別,郵局宜以「無行為能力人之受領無效、應由監護人代受」(§76)為由拒絕辦理。
  5. 五、風險控管建議:郵局於受理時應①查驗法院監護宣告裁定確定證明及監護人之資格文件②於系統註記客戶為受監護宣告人,避免其本人臨櫃交易③涉及不動產或投資型商品時,要求提出法院許可裁定(§1101Ⅱ)或婉拒(§1101Ⅲ)。
  6. 結論:提領存款供安養之用無須法院許可;出售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甲自行提款之意思表示無效,應由監護人代為。

單選題答案一覽

1.A 2.B 3.A 4.B 5.B 6.B 7.B 8.C 9.B 10.B 11.C 12.B 13.B 14.A 15.B 16.A 17.D 18.C 19.C 20.C
民法 3 天衝刺 | 模擬卷 A | 條文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現行條文

中華郵政 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 民法概要

仿真模擬卷 B(債總・債各・侵權・租賃) 答案卷
答案卷:單選題每題附正解與條號詳解;非選擇題附擬答架構。對答時請特別檢查條號有沒有漏、要件有沒有少、結論有沒有相反——這三項是閱卷給分的關鍵。

壹、單選題(20 題,每題 2.5 分,共 50 分)

1.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學說上稱呼此種條件為:總則
(A) 意定停止條件
(B) 意定解除條件
(C) 法定停止條件
(D) 法定解除條件
正解(D) §7: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則溯及喪失。(102年原民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2. 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總則
(A) 法人於發起人聲請許可時,取得權利能力
(B) 法人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之權利能力無任何差異
(C) 法人有接受遺贈之能力
(D) 法人進入清算程序時,其權利能力消滅
正解(C) §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自然人者除外,故法人可受遺贈。(99年高考三級 民法)
3. 下列有關行為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總則
(A)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只要經承認即生效力
(B) 法定代理人未允許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所訂之契約無效
(C)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經營之各個行為,無須再得允許
(D)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者,其法律行為無效
正解(C) §77原則須得允許(純獲利益或日常必需除外);C係§85經允許獨立營業者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A錯(單獨行為無效§78)、B錯(效力未定)、D錯(用詐術者行為有效§83)。(100年初等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4.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生效時點為何?總則
(A) 發信時
(B) 相對人了解時
(C) 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D) 相對人回覆時
正解(C) §95Ⅰ: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到達主義)。對話則採了解主義(§94)。
5.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消滅時效為幾年?總則
(A) 1年
(B) 2年
(C) 5年
(D) 15年
正解(B) §127⑦: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8年台電新進僱用 法律常識)
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債總
(A)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B) 數人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最先為該行為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C)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無從成立懸賞廣告
(D)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消滅
正解(D) §164:先後完成者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A錯);同時完成共同取得(B錯);§164Ⅳ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者準用(C錯);§164Ⅲ善意給付於最先通知者義務消滅(D對)。(107年地特四等 法學知識)
7. 依民法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於共同侵權行為中之地位為何?債總
(A) 不負責任
(B) 視為共同行為人
(C) 僅負補充責任
(D) 僅負一半責任
正解(B) §185Ⅱ: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8. 我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為:債總
(A) 回復原狀為原則
(B) 金錢賠償為原則
(C) 自力救濟為原則
(D) 保證人賠償為原則
正解(A) §213: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99年司法特考五等錄事 法學大意)
9.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就標的物之保管僅就何種情形負責?債總
(A) 抽象輕過失
(B) 具體輕過失
(C) 故意或重大過失
(D) 無過失責任
正解(C) §237: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10. 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債務人,其效力為何?債總
(A) 讓與不生效力
(B)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C) 對受讓人不生效力
(D) 須經法院公告始生效力
正解(B) §297Ⅰ: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通知為對抗要件,讓與在當事人間已生效。
11. 關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債各
(A)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B) 買賣之物僅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D) 買受人解除契約後仍當然得再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正解(C) §359: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105年地特三等 法制/財稅)
12.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貸與人得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事由?債各
(A) 借用人受監護宣告
(B)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
(C)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D) 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
正解(A) §467、§472:貸與人需用借用物、未經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怠於注意致毀損等為終止事由;受監護宣告非屬之。(108年地特四等 法學知識)
13. 關於運送人對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之責任,下列何者非其免責事由?債各
(A) 不可抗力
(B) 運送物之性質
(C) 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
(D) 運送人受僱人之輕過失
正解(D) §634: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通常事變責任)。
14. 下列何種情形,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物權
(A) 買賣
(B) 贈與
(C) 繼承
(D) 抵押權設定
正解(C) §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均為法律行為,適用§758。
15.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何人?物權
(A) 加工人
(B) 材料所有人
(C) 加工人與材料所有人共有
(D) 國庫
正解(B) §814: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16. 下列關於動產質權之敘述,何者正確?物權
(A) 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B) 質權人不負保管質物之義務
(C) 質權人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D)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正解(D) §885Ⅱ: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A錯);§888負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非經同意不得使用出租(B、C錯);§899-2營業質僅得就質物行使權利(D對)。(111年鐵路特考員級 民法概要)
17.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時,他方得否請求強迫履行?親屬
(A) 得訴請法院命其履行
(B) 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C) 得請求強制執行
(D) 須經法院許可
正解(B) §975: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惟得依§978、§979 請求損害賠償。
18. 民法所定之受胎期間為何?親屬
(A) 自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
(B) 自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0 日起至第 300 日止
(C) 自子女出生日回溯 10 個月
(D) 由醫師認定
正解(A) §1062Ⅰ: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19. 被繼承人甲死亡,遺有配偶乙及兄弟姊妹二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配偶乙之應繼分為何?繼承
(A) 遺產全部
(B) 遺產三分之二
(C) 遺產二分之一
(D) 與兄弟姊妹平均
正解(C) §1144第2款: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父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餘由兄弟姊妹均分。(高普考/地特常見題)
20.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一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原則上如何處理?繼承
(A) 歸屬國庫
(B)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C)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D) 平均分配予次順序繼承人
正解(B) §1176Ⅰ: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非代位)。(地特/初等常見題)

貳、非選擇題(2 題,每題 25 分,共 50 分)

第一題(25 分)
甲郵局將營業廳清潔工作發包予乙清潔公司,乙公司員工丙於營業時間拖地後未放置警示標誌,客戶丁滑倒骨折,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 15 萬元,並因此不能工作 3 個月,減少收入 12 萬元。試問丁得向何人、依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之。
  1. 一、丙之責任(§184Ⅰ前段):丙拖地後未設置警示標誌,違反社會生活上之注意義務,具有過失,不法侵害丁之身體、健康權,成立 §184Ⅰ前段侵權行為。丁得請求:①醫療費用 15 萬元(§193Ⅰ「增加生活上之需要」)②減少收入 12 萬元(§193Ⅰ「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③慰撫金(§195Ⅰ,身體健康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
  2. 二、乙清潔公司之責任(§188Ⅰ):丙為乙公司選任、監督並派遣執行清潔職務之受僱人,其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致人受傷,客觀上與職務執行有密切關聯(執行職務採客觀說),乙應與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固得依 §188Ⅰ 但書主張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惟實務上鮮少獲准;乙賠償後對丙有求償權(§188Ⅲ)。
  3. 三、甲郵局之責任:
  4. 1. §188 不成立:甲與乙間為承攬(或委任)契約,丙為乙之受僱人而非甲之受僱人,甲對丙無選任監督關係。依 §189 本文,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惟依但書,甲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如要求於營業尖峰時段濕拖、指示不得放置標示牌以免影響觀瞻),仍應負責。
  5. 2. §191 工作物責任(重要):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推定過失)。營業廳地面濕滑而未設警示,可認係保管有欠缺,甲為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負 §191Ⅰ 之責任;甲賠償後對真正應負責者(乙、丙)有求償權(§191Ⅱ)。此為丁向甲求償最有力之依據。
  6. 3. 契約上保護義務:丁為前來辦理業務之客戶,與甲間有金融服務契約關係(或締約上之接觸),甲負有維護營業場所安全之附隨義務(保護義務);違反者丁得依 §227Ⅱ 加害給付請求賠償,並依 §227-1 準用 §192~§195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外亦可主張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安全義務而該當 §184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過失)。
  7. 四、與有過失(§217):若丁於明顯可見之濕滑處未注意行走或穿著不當鞋具,法院得依 §217Ⅰ 減輕賠償金額。
  8. 五、結論:丁得向丙(§184Ⅰ前段)、乙(§188Ⅰ連帶)請求賠償醫療費 15 萬元、勞動能力減少 12 萬元及慰撫金;對甲郵局則得依 §191Ⅰ 工作物責任及§227Ⅱ 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若甲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並得依 §189 但書請求。上開請求權併存,丁得擇一或合併行使,惟就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
第二題(25 分)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予乙,租期 3 年並經公證,約定月租金新臺幣 3 萬元、押租金 6 萬元。租期進行中,甲將 A 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丙。試附理由回答:(一)乙得否對丙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二)租期中 A 屋屋頂漏水,乙得如何主張?(三)乙自第 2 年起未付租金,丙得於何時終止租約?押租金應如何處理?
  1. (一)乙得對丙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2. 按 §425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本題 A 屋已交付並由乙占有中,甲於租期中將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丙承受出租人之地位。
  3. 又依 §425Ⅱ,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 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題租賃契約已經公證,且期限僅 3 年,不在排除之列,故 §425Ⅰ 有適用。
  4. (二)漏水之修繕
  5. 按 §429Ⅰ,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丙既已承受出租人地位,即應負修繕義務。依 §430,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丙修繕,丙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乙得①終止契約,或②自行修繕而請求丙償還其費用,或③於租金中扣除之。又依 §435Ⅰ,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Ⅱ)。另乙就修繕之必要負通知義務(§437),怠於通知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6. (三)終止時點與押租金
  7. 1. 終止:按 §440Ⅰ,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逾期不為支付者得終止契約。惟依 §440Ⅱ,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 2 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本題月租 3 萬元,故須遲付總額達新臺幣 6 萬元(即積欠 2 個月),並經丙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支付,丙始得終止租約。
  8. 2. 押租金: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且係從屬於租賃契約之擔保。實務見解認為,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而依 §425 由受讓人承受出租人地位時,押租金契約亦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以出租人已受領押租金為限),故乙得向丙請求返還。租約終止後,丙得就乙積欠之租金、損害賠償等自押租金中抵充(§321、§323 費用→利息→原本),有餘額者應返還乙;不足者仍得向乙請求。
  9. 3. 另丙終止租約後,得依 §455 請求乙返還 A 屋,並依 §767Ⅰ 對無權占有請求返還;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依 §456Ⅰ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單選題答案一覽

1.D 2.C 3.C 4.C 5.B 6.D 7.B 8.A 9.C 10.B 11.C 12.A 13.D 14.C 15.B 16.D 17.B 18.A 19.C 20.B
民法 3 天衝刺 | 模擬卷 B | 條文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現行條文

中華郵政 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 民法概要

仿真模擬卷 C(物權・繼承・郵局實務) 答案卷
答案卷:單選題每題附正解與條號詳解;非選擇題附擬答架構。對答時請特別檢查條號有沒有漏、要件有沒有少、結論有沒有相反——這三項是閱卷給分的關鍵。

壹、單選題(20 題,每題 2.5 分,共 50 分)

1. 甲、乙父子同乘一車發生車禍死亡,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總則
(A) 推定父先死亡
(B) 推定子先死亡
(C) 推定同時死亡
(D) 由法院依職權認定
正解(C) §11: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同時死亡者相互間不發生繼承。
2.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總則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
(B) 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
(C)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D) 社團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變更章程
正解(A) §57: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非四分之三,故A有誤。(105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新進職員 民法)
3.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於法定代理人承認前,何人得撤回?總則
(A) 任何相對人
(B) 善意相對人
(C) 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
(D) 法定代理人
正解(B) §82: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善意相對人得撤回之。惡意(明知未得允許)者不得撤回。
4.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總則
(A)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B) 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或專履行債務者,得為自己代理
(C)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無過失之善意第三人
(D) 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代理時,其意思表示是否有被詐欺,應就本人決之
正解(A) §104: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A將「不因」誤為「因」故錯誤。(112年初等 法學大意)
5. 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總則
(A)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B) 債權人之債權消滅
(C) 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
(D)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正解(A) §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債權不消滅);已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請求返還。(101年台電職員級企管 法學緒論)
6. 下列何者非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債總
(A) 一方受有利益
(B) 他方受有損害
(C) 受益人有故意或過失
(D) 無法律上之原因
正解(C) §179之要件為受益、受損、因果關係、無法律上原因,不以受益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與侵權行為不同)。
7.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之責任為何?債總
(A) 與承攬人連帶負責
(B) 原則不負賠償責任,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 負推定過失責任
(D) 負無過失責任
正解(B) §189: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8.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其效果為何?債總
(A) 加害人免責
(B)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C) 賠償金額不受影響
(D) 被害人不得請求賠償
正解(B) §217Ⅰ: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Ⅲ)。
9.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此解除權之性質為何?債總
(A) 支配權
(B) 請求權
(C) 形成權
(D) 抗辯權
正解(C) §254:催告逾期不履行得解除契約;解除權因一方意思表示即使法律關係消滅,性質為形成權。(111年司法特考五等錄事 法學大意)
10. 甲積欠乙貨款,遂以自己開立之銀行支票對乙為清償,此種情形通稱為:債總
(A) 代物清償
(B) 代位求償
(C) 新債清償
(D) 代替給付
正解(C) §320:因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簽發支票)者,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不消滅,學說稱新債清償(間接給付)。(100年初等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11.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否撤銷其贈與?債各
(A) 一律不得撤銷
(B) 得撤銷,但經公證之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在此限
(C) 須經受贈人同意始得撤銷
(D) 僅得撤銷一部
正解(B) §408Ⅰ: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Ⅱ: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12. 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債各
(A) 工作物為建築物時,瑕疵雖非重要,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B) 修補瑕疵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C) 工作物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而生者,定作人仍得請求承攬人修補
(D) 定作人之瑕疵擔保權利,自工作物交付後經過半年始發現者,一律不得主張
正解(B) §493:定作人得定期請求修補(Ⅰ),但修補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Ⅲ);C因定作人供給材料所致原則不得主張(§496)。(111年郵政/公路升資員級 民法)
13.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如何主張?債各
(A) 拒絕清償
(B) 請求債權人免除保證
(C) 主張保證契約無效
(D) 請求法院終止保證
正解(A) §745: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先訴/檢索抗辯權)。
14. 依民法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物權
(A) 五年
(B) 十年
(C) 十五年
(D) 二十年
正解(B) §768: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者取得所有權(§768-1另定善意無過失者5年)。(92年身障特考五等 法學大意)
15. 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物權
(A) 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
(B) 共有物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
(C) 遺產分割請求權
(D) 買賣標的物瑕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正解(B) §824:裁判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協議分割成立後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始為真正之「請求權」。(107年司法官/律師 綜合法學二)
16. 依民法第943條第1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於此項推定範圍之列?物權
(A) 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B) 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C) 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正解(D) §943:占有人行使之權利推定適法;但Ⅱ第2款「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對使其占有之人」不適用推定(承租人、地上權人、受寄人對其相對人不受推定);所有人占有自有物行使所有權受推定。(113年初等 法學大意)
17. 違反民法第983條近親禁婚規定而結婚者,其效力為何?親屬
(A) 有效
(B) 得撤銷
(C) 無效
(D) 效力未定
正解(C) §988②:結婚違反§983者無效(非得撤銷)。(改寫自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 §988考點)
18. 收養之效力自何時發生?親屬
(A) 收養契約成立時
(B) 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C) 戶政登記時
(D) 被收養人同意時
正解(B) §1079-3: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19. 繼承權被侵害者,其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多久不行使而消滅?繼承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五年
正解(B) §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地特/司法特考常見題)
20.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幾人以上之見證人?繼承
(A) 1 人
(B) 2 人
(C) 3 人
(D) 5 人
正解(C) §119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其餘方式為 2 人以上。

貳、非選擇題(2 題,每題 25 分,共 50 分)

第一題(25 分)
甲於民國 115 年 3 月死亡,遺有存款新臺幣 1,200 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長子丙、次女丁。甲生前於 113 年因丙結婚而贈與丙 300 萬元。甲另立有自書遺囑,將全部遺產遺贈與其友人戊。試附理由回答:(一)若無遺囑,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何?(二)丙受贈之 300 萬元應如何處理?(三)各繼承人之特留分為何?就該遺贈得如何主張?
  1. (一)應繼分
  2. 按 §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為甲之子女,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依 §1144①,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再依 §1141,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3. 故乙、丙、丁三人各為 1/3,就 1,200 萬元計算,各得 400 萬元。
  4. (二)歸扣(§1173)
  5. 按 §1173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除外)。丙係因結婚受贈 300 萬元,屬應歸扣之特種贈與。
  6. 計算:應繼財產=1,200 萬+300 萬=1,500 萬元;各繼承人應繼分=1,500÷3=各 500 萬元。依 §1173Ⅱ,該贈與價額應由丙之應繼分中扣除,故丙實得 500-300=200 萬元,乙、丁各得 500 萬元(合計 1,200 萬元,與實際遺產相符)。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Ⅲ)。
  7. (三)特留分與扣減權
  8. 1. 按 §1223①,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同條③,配偶之特留分亦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依 §1224,特留分由依 §1173 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9. 2. 以應繼財產 1,500 萬元、應繼分各 500 萬元計算,乙、丙、丁之特留分各為 250 萬元,合計 750 萬元。
  10. 3. 甲以遺囑將全部遺產遺贈與戊,已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按 §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比例扣減。扣減權性質上為形成權,於行使時即發生效力,無須經受遺贈人同意。
  11. 4. 惟丙已因結婚受贈 300 萬元,該數額已逾其特留分 250 萬元,依通說於計算其特留分是否受侵害時應將特種贈與計入,故丙之特留分未受侵害,不得行使扣減權;乙、丁則各得就 250 萬元行使扣減,合計 500 萬元,戊實際取得之遺贈為 1,200-500=700 萬元。
  12. 5. 附帶說明:遺囑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1187),惟侵害特留分之遺囑或遺贈並非無效,僅生扣減之問題。
第二題(25 分)
甲寄交郵局託運之名貴手錶一只(託運時未報明性質及價值),於運送途中遭郵局外包之運送車司機乙竊取,乙將該錶於某二手精品店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丙已受交付並支付價金 2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一)甲對郵局得為何種請求?(二)甲得否請求丙返還該錶?
  1. (一)甲對郵局之請求
  2. 1. 運送契約關係:甲與郵局間成立 §622 運送契約。依 §634 本文,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通常事變責任);但能證明係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或託運人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本題手錶係遭運送車司機乙竊取而喪失,非屬上開免責事由,郵局原則上應負責。
  3. 2. §639 貴重物品之免責(關鍵):按 §639Ⅰ,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名貴手錶屬「其他貴重物品」,甲託運時未報明其性質及價值,故郵局依運送契約不負賠償責任。惟依 §639Ⅱ,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4. 3. 僱用人責任之檢討:乙為外包運送車司機,若其為郵局之受僱人(§188 之受僱人採廣義,凡事實上受選任監督服勞務者均屬之),其竊取行為係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所為,實務上多認與執行職務有關,郵局應依 §188Ⅰ 與乙連帶負責;惟若乙係承攬人之受僱人而郵局僅為定作人,則依 §189 原則不負責,除非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又 §639 為運送契約之特別免責規定,不當然排除侵權責任,惟實務上亦有認應為一致評價者,答題時宜併陳。
  5. 4. 對乙之請求:乙竊取手錶,成立 §184Ⅰ前段侵權行為,甲得請求損害賠償(§196 物之毀損滅失得請求賠償其減少之價額);乙出售取得價金,甲亦得依 §177Ⅱ 不法管理或 §179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得之 20 萬元(不法管理之利益歸屬本人,對甲較有利)。
  6. (二)甲對丙之請求
  7. 1. 丙之善意取得:乙無處分權而出售手錶予丙,屬 §118 無權處分。丙為善意且已受現實交付,形式上符合 §801、§948Ⅰ 善意受讓之要件(丙須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8. 2. 盜贓物之回復請求(§949):手錶係遭竊之盜贓物,依 §949Ⅰ,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甲為所有權人,於交付郵局後為間接占有人,郵局為直接占有人;就 §949 之「原占有人」,通說及實務認所有權人亦得行使,故甲得於 2 年內向丙請求回復。
  9. 3. §950 之限制(本題重點):盜贓物之受讓人係由公開交易場所、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或由拍賣而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丙係向「二手精品店」(販賣同種之物之商人)買得,故甲須先償還丙所支出之價金 20 萬元,始得請求回復該錶;甲償還後得再向乙求償(§179、§184)。
  10. 4. 若逾 2 年未行使,丙即確定取得所有權,甲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11. 結論:甲因未報明貴重物品,依 §639 不得依運送契約向郵局求償(但仍得檢討 §188);對乙得依 §184、§177Ⅱ/§179 請求;對丙得依 §949 於 2 年內請求回復,惟依 §950 須先償還其價金 20 萬元。

單選題答案一覽

1.C 2.A 3.B 4.A 5.A 6.C 7.B 8.B 9.C 10.C 11.B 12.B 13.A 14.B 15.B 16.D 17.C 18.B 19.B 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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